個資保護

安全港條款

「避風港/安全港條款」(Safe Harbor Rule)為法律建構的機制,若當事人之作為已履行良好的誠信原則或符合法規所定義的標準,即可減少或免除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或義務。此原則體現於法律之眾多規定中,例如,我國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美國證券交易法有關豁免證券註冊相關避風港規定、或歐盟為避免資料在跨國傳輸時被認定為保護措施不足而受到限制,在2000年與美國達成「安全港架構協議」。

以我國著作權法在2009年增訂的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為例,其立法目的係考量各類侵權行為多係透過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之服務予以遂行,致網路服務提供者經常面對侵權之訴訟風險,為減少網路侵權行為、落實著作權保護並減少爭訟,網路服務提供者只要能符合著作權法所定標準或採取相關步驟(包括通知、取下、反對通知及回復程序),即可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建構了「避風港條款」。

我國避風港條款相關條文  

美國與歐盟之安全港協議